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信息技术的开展与隐私权的保护周佳念内容提要:信息技术/隐私/资讯自决权/目的限制/积极权利隐私道德根底的关键是控制有关自己信息的权利。而恰恰是这种权利在数字技术进步的过程中处于最危险的境地。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可采集并存储到大型数据库中,供他人有偿或无偿的使用。所有这些活动引起了许多难以答复的道德问题:在数字时代,保密的、专有的信息确实切构成是什么披露一个目的的信息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用在第二个目的上同时,数字化使得政府的管理变得越来越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个人信息被公用化,个人偏好、通讯记录、疾病记录、性格倾向、信用记录、违法记录、雇佣信息等等诸如此类的信息被录入政府数据库中。这些数据库的使用并没有更为科学的限制规那么,这就给雇主、政府机构或其他使用者提供了选择的依据,而这种选择可能因为这些信息的原因而带有歧视性。更为可怕的是,个人在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变得更加透明,随之失去了保持独处和宁静的权利,安全感受到损害,其结果就会导致个人活动和人格的萎缩。面对数字化带来的诸多问题,也许将来我们能找到更加聪明的技术方案来解决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但技术带来的诸多问题并非技术本身都能解决的,由此产生的对现行法律制度和人类固有价值的冲击,必须用相当的法律标准加以解决。下面我们讨论与信息技术相关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一、资讯自决权资讯自决权(德文Rechtaufinformationelleselbstbe-stimmung)之概念,源于的创造,个人资料一旦存储于并与网络相连,个人对自己资料之取用及正确性完全失去自主、权,并且由于资料相互引用串联、沟通整合的结果,可能使一个人塑造的"资料形象"与其本人真实面目大相径庭,往往造成对人格的重大伤害。鉴于此,对个人资料的收集之限制、资料之精确、查询及更正之权利、接受资料收集通知之权利及确知资料存在等权利,不仅应使其不受他人干扰,更在于对其所有之资料能加以控制与支配。①所谓资讯自决权或称资讯自主权,是指每个人根本上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个人资料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付和供他人利用。换言之,资讯自决权是指基于自决之想法所得出之个人权限,即根本上由个人自己决定,何时于何种范围内公开个人生活事实之权。资讯自决权在德国根本法中并非新生根本权利,而是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对一般人格权进一步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