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释密尔伤害原则重释密尔伤害原则冯秀岐[摘要]伤害原则是密尔《论自由》的核心原则,也建构了现代人对自由及其界限的基本理解,因而,明晰伤害原则的内涵及有效条件至关重要。学界曾普遍认为,伤害原则的有效性依赖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的有效区分。但众多学者批评指出,个人的所有行为都必然影响他人,故并不存在纯粹涉己行为,因此,伤害原则是不切实际的教条。为了拯救伤害原则,研究者们从两条进路进行了辩护:一是坚持涉己和涉他行为的区分对伤害原则的重要性,同时调整区分两者的标准;二是认为伤害原则强调的是,干涉他人自由的唯一正当理由是防止非同意的伤害,而涉己和涉他行为的区分对伤害原则并不重要。但这两条辩护进路都未能成功,前者给出的区分标准无法令人满意,而后者则不符合密尔的文本。更好的辩护进路是,将伤害原则重新诠释为干涉他人自由的唯一正当理由是防止伤害他人。这种重释不但可以避免难以区分涉己和涉他行为的难题,而且能得到密尔文本的充分支持,足以拯救伤害原则。[关键词]密尔;伤害原则;涉己行为;自由[作者简介]冯秀岐,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伦理学研究所讲师,哲学博士。伤害原则是《论自由》的核心原则。关于伤害原则,密尔的正式陈述是:“人类之所以有正当理由干涉其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不管是出自个人还是集体地,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也就是说,施用权力于文明社会中任一成员而违背其意志且不失正当,其唯一的目的是防止伤害他人。”[1](223)在密尔看来,防止伤害他人是干涉个体自由的唯一正当目的。在同一段落中,密尔写道:“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他自己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按理说来是绝对的。”[1](224)通常来说,研究者们认为密尔在这里区分了两种行为,即仅只涉及行为者自身的行为和涉及他人的行为,它们一般被称为涉己行为和涉他行为。其中,涉己行为范围是禁止社会干涉的领域,而涉他行为范围是不禁止社会干涉的领域。学界通常认为,伤害原则的有效性依赖涉己和涉他行为的有效区分。密尔提出伤害原则的目的,是通过对合理的社会干涉设定清晰的界限,来防止个人遭受政治和舆论暴虐。但如果不能有效区分涉己和涉他行为,那么便不存在禁止社会干涉的个人绝对自由的领域,而这似乎意味着设定清晰界限的任务失败,从而使得伤害原则无效。因此,伤害原则若想有效,“我们就必须认为它预设了存在一个人类行动领域,在那个领域中,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