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2022年作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2)》的决战决胜之年,国有企业要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注入生机与活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莫龙炯和景维民,2020)。这不仅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更是对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关于“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精神的重要落实。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支撑,承担着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使命。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环。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实现的多元股权结构,并不意味着国有控股地位的消失。在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中,国有股东仍处于重要或控股地位。同时,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体现为一种应尽的义务(李玉平等,2009),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定性的要求(陈燕和,2018)。而非国有股东的市场属性又要求国有企业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于此,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起的股权结构变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必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产生影响。现有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研究尚未形成定论,主要观点体现为两方面:其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造成的动态股权结构变化会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下降(庄盈和买生,2021);其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带来的制度融合能够驱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李井林等,2021)。两种观点迥异,一方面可能是研究视角不同所致,另一方面可能是变量度量差异所致。然而,社会责任作为一种非财务与非强制性行为,具有自愿性、互动性、动态性和多样性特征,不同性质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因何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履行何种程度的社会责任显然不同。对此,现有研究主要形成了两类看法:一类研究认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吴良海等,2018)。当国有企业经理人薪酬制度受到社会绩效和经济绩效双重目标影响时,其具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从而促进企业未来发展(庄盈和买生,2021)。另一类研究指出,由于自身产权特点和历史形成的经营机制弊端,国有企业严重的代理问题是其长期被诟病的原因(陈翔,非国有股东治理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摘要】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优化社会责任行为成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赋能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以2010~2020年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