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边界*弗雷德里克·肖尔**著张海斌高蕴洁***译法律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边界的历史。因此,法律理论史,抑或更为狭义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①,其实就是一部探索、分析以及争论法律边界的发展史。早在1906年,约瑟夫·比厄(JosephBeale)在悼念已故法学家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斯·兰德尔时回忆道,兰德尔的很多学生曾经抱怨,老师总在课堂上研究英国的旧判决,鲜少分析法律条约(Treaty)中的一般法律规则或者美国国内的最新案例,因此他所讲述的内容,在学生眼中,并“不是法律”②。2017年,当我们再次回顾上述事件时,不免感到非常疑惑:为什么当时的学*本文原文为英文,原载于《哈佛法律评论》2017年第130卷。FrederickSchauer,Law’sBoundaries,HarvardLawReview,Vol.130,(2017).**弗雷德里克·肖尔(FrederickSchauer),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大卫与玛丽·哈里森讲席杰出教授(DavidandMaryHarrisonDistinguishedProfessorofLaw,UniversityofVirginia)。***张海斌,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高蕴洁,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2020级多语种法律硕士生。①如今,学者通常把“法理学”(jurisprudence)和“法哲学”(philosophyoflaw)混为一谈。但是这种做法欠妥,因为它错误地认为,只有哲学,事实上只有当代分析哲学(contemporaryanalyticphilosophy),才能用于研究法律本身的性质,而不能研究特定地区或是特定分支的法律。尽管我们有必要细细研究法理学中那些哲学性不强的部分,以及常被当代分析法哲学学者所忽视的方面,但是本文将着眼于通常被理解为法哲学的法理学的形成。②参见JosephH.Beale,Jr.,ProfessorLangdell,HisLaterTeachingDays,20HARV.L.REV.9,10(1906)。182论文生认为,英国法官在抵押贷款与合同纠纷等事件上作出的判决并不是法律?有什么能比分析这些法院判决更具有法律意义呢?可能在这些学生眼中,法律是一种更为狭义的东西,由权威法律条约中的一般原则、个人所处司法管辖区域内的现行法律规章(statutes)、各种法律学说以及管控决定所构成。我们由此可以推测,除此之外的一切事务对他们来说,都只是考古学、历史学或古籍学的研究对象,并非法学院的学习内容。兰德尔教授的这则轶事值得我们深思。因为法律不仅是整个社会中所有规则(rules)、原则(principles)、程序(procedures)、规范(norms)和制度(institutions)的总和①,它还涉及规范性指导及事实启迪(factualenlighten-ment)—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