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作品保护的版权制度价值考量——以服装设计为例陈洋子(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摘要】保护作者权利、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繁荣是版权法的核心价值。对作品进行版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版权制度价值,当作品的保护无法实现版权制度价值时,其正当性就有待考究了。以通常的作品性对非典型作品的版权保护进行判断,无法证成其版权制度价值的实现;因此,当非典型作品所属产业呈现一定特征显示无法实现版权制度价值时,应十分审慎。以服装设计为例,由于我国服装设计产业复制性强且创新空间受限,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不具有必要性。【关键词】非典型作品;版权制度价值;独创性;服装设计;知识产权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3389(2023)01-60-031非典型作品保护版权制度价值考量之现实需要1.1非典型作品的保护风险在传播媒介和表达形式多样化的当今,作品类型封闭式保护难以适用现状。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确认了作品类型开放式保护的立场,在使我国著作权制度适应性更强的同时也引发了更多的思考。各类非典型作品保护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关涉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宽度,是一个重要问题。非典型作品指《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一款至第八款以外的作品,即“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根据其不受保护的原因,可将其区分为①长期存在但不受保护的旧表达作品②由于技术理念发展而产生的新表达作品[2]。对典型作品长期的法律时间的研究,确立了对其进行版权保护能够实现制度价值,它们作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具有正当性和稳定性以及较高的社会接受程度。相较而言,非典型作品在作品性、著作权权属、保护方式等方面均有待论证和考量,这些考量因素最终都指向同一个问题:非典型作品的保护能否实现版权制度价值?虽然著作权在分类上归属于私法,但对其保护客体的不当扩张对公共利益具有较强的损害,也违背版权制度的根本价值。因此,许多学者对待非典型作品的保护持审慎态度,如何判定非典型作品版权保护的正当与必要是一个关键问题。1.2以独创性判断非典型作品保护的有限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定义进行了阐述,提出了作品应具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其中,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广泛地存在于各国的著作权法中。究其原因,版权制度的构建在于实现对相关权利人的保障价值进而达成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促进价值。当一个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以后,才具有保护、传播且产生积极社会作用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