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洗钱罪的出现与现代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风险社会容易导致刑法发动时点前置,有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缺陷,故对洗钱罪的保护法益需要进行审慎认定。中国大陆、德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洗钱罪的保护法益认定各不相同,有单一客体、复合客体、不确定客体等学说。我国通说的金融管理秩序不适宜成为适格的保护法益。从我国洗钱罪条文出发,应当适用单一性的保护法益理论,将其认定为国家司法权,使洗钱罪与同类罪名体系一致,有助于加强人权法制保障。关键词:风险社会;洗钱罪;法益;金融管理秩序;国家司法权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092(2023)01-0122-06风险社会理论下对我国洗钱罪保护法益的重新界定风险社会理论下对我国洗钱罪保护法益的重新界定鲍博(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2023年2月第35卷第1期安康学院学报JournalofAnkangUniversityFeb.2023Vol.35No.1DOI:10.16858/j.issn.1674-0092.2023.01.023收稿日期:2022-06-24作者简介:鲍博,男,浙江宁波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比较刑法学、经济刑法学研究。一、前言随着资本市场与经济全球化的蓬勃发展,我国大量的商品得以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流通。因为各国法律制度不同,一些在我国被规定为禁止销售的物品,可能在国外属于合法商品并存在成熟的行销渠道,从而给不法分子获取跨国、跨境犯罪的非法收益提供了合适的销赃机会,如不法分子通常将毒品等违禁物品置于国外销售,将不法所得通过跨境转账等方式做成正常的现金流返回国内,使赃款得以绕过多重监管,转而洗白为个人的合法资产,甚至成为未来实施其他犯罪的物质资本。按此方式做成的典型犯罪为组织性的毒品犯罪。相较于传统的侵财犯罪,毒品犯罪不但能够产生可观的暴利,而且吸食毒品的上瘾性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这种攸关社会运作基础的风险可能催生公众的集体恐惧心理,使得人们积极要求国家以强制力进行规制。在各种制裁手段中,刑法作为一种容易满足社会期待且程度较重的制裁方式,是处置毒品等新型犯罪的理想选择。由此,立法者考量到预防风险的现实需要,制定了严厉的反洗钱刑法,但因为这种考量的思考径路重在维持社会稳定,重视对风险的早期化预防,对于洗钱罪的设定是否会倾向前置化、抽象化,甚至会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而转为刑罚权扩张的积极论据,通常欠缺深入的考虑。因为法益概念作为不法构成要件的核心,对认定犯罪具备提纲挈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