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危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全面及时掌握公司管辖范围严峻危险源的数量、情况及分布,加强对严峻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建立严峻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集团〕公司平安消费持续、稳定、健康开展,按照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消费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2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严峻危险源监视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23]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平安消费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严峻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消费、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备〕。按照国家标准严峻危险源辩识〔GB18218-2023〕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严峻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治理的范围如下:贮罐区〔贮罐〕、库区〔库〕、消费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尾矿库等。第三条为实在加强对严峻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决定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集团〕公司分管技术、消费、平安、保卫、供应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以及协助治理采掘技术、机电技术、平安技术、基建技术、物资供应的副总师和消费、平安、机电、通风、保卫、物资供应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严峻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并成立严峻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平安消费部,负责对严峻危险源的综合监管工作。各单位亦应成立相应的严峻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和严峻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第四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有关业务治理机构必须加强对严峻危险源施行监管,对本部门业务治理范围的严峻危险源负有业务保安监管责任:〔一〕〔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平安治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严峻危险源的综合监管机构,分别对公司和本单位的严峻危险源负有综合监管责任。〔二〕〔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消费技术治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顶板、水患、矸石山、地质灾祸等严峻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顶板、水患、矸石山及地质灾祸等严峻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三〕〔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通风治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严峻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严峻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四〕〔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机电治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