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认真汲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平安消费,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消费劳动过程和工作中发生的人生损害、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职业病危害要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要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要素,包括:〔一〕从事消费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二〕在消费、工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消费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备不平安、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治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三〕在消费区域内因车辆损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四〕其他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三条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处属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均应立即上报,各工程负责人应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精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五条发生轻伤事故、细微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故、通过等,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平安员,由班组长或平安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发生重伤事故、严峻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截了当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处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主管部门。发生死亡事故或严峻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截了当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局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组织抢救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必须通过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同意前方可清理。第三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特长;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截了当利害关系。第九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