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工作治理制度为确保化工厂员工的身体健康,杜绝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内所有员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合同制工。3.1平安部门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治理制度。4工作程序4.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治理机构并装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治理工作。4.2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4.2.1厂企根本情况:单位简史、消费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品种和工序、职业病危害要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4.2.2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根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情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情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要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4.2.3职业病危害要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要素品种、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同意标准及评价结论等。4.3做好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治理制度。4.3.1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内容包括:单位根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品种、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要素的消费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等。4.3.2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应当在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消费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4.4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构成制度长抓不懈。4.4.1单位负责人和平安技术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兼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4.4.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4.5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备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操纵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4.5.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要素的消费场所应采纳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消费设备同步运转。4.5.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备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觉察征询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4.6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按照各工序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品种,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