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平安隐患整改制度为了加强和标准消防平安治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治理规定,特制订此制度。一、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二、对以下违犯消防平安规定的行为,单位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催促落实:(一)违章进入消费、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犯禁令的;(三)将平安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阻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阻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阻碍使用的;(六)消防设备治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备、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他能够当场改正的行为。违犯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治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治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治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平安治理人或者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平安治理人或者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平安。不能确保消防平安,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平安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治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五、关于涉及城市规划规划而不能本身处理的严峻火灾隐患,以及单位确无才能处理的严峻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政府报告。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