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区域内动火作业平安治理规定第一节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明火治理,标准公司消费区域内动火作业平安治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平安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进展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分。第三条本规定的监视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平安环保部第二节职责第四条平安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消费区域动火情况进展平安监察。第五条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第六条工程治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工程,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展监视、指导、协调。第七条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展工艺处理,确保到达平安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平安监视。第八条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那么,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回绝动火。第三节治理要求第九条用火治理范围在消费区域内进展如下作业属于用火治理范围:各种焊接、切割;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开工具、电器、非防爆挪动照明;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机动车辆进入消费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消费的工艺装置和罐区);雷管、炸药等爆破。第四节动火作业级别分类第十条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一)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在消费运转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消费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展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别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第五节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治理第十一条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平安措施编制人、组织施行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平安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平安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