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立工程平安鉴定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立工程建立阶段的工程平安治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平安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按照水库大坝平安治理条例,结合水电建立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程建立中的工程平安治理工作,由工程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转、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立单位在工程平安治理中的职责,由工程法人予以明确。第三条电力工业部治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立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第四条电力工业部水电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视和指导水电建立工程平安鉴定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订颁发施行细那么。【章名】第二章根本要求第五条工程平安鉴定分为蓄水平安鉴定、竣工平安鉴定、专项平安鉴定。1.蓄水平安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按照,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展蓄水平安鉴定;2.竣工平安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展竣工平安鉴定;3.建立过程中,觉察工程存在平安隐患时,应针对发生征询题的情况和部位(或工程,下同)及时对工程进展专项平安鉴定。第六条蓄水平安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平安有关的工程工程,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平安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进展蓄水平安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相貌应根本到达水电站根本建立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同时供平安鉴定使用的材料已根本预备齐全。蓄水平安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场进展。第七条竣工平安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工程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工程纳入鉴定范围。进展竣工平安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相貌应到达水电站根本建立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同时供平安鉴定使用的材料已预备齐全。第八条蓄水平安鉴定、竣工平安鉴定、专项平安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互相衔接,防止重复进展。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阻碍工程平安的严峻征询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展跟踪检查。第九条工程平安鉴定的工作重点是,按照国家(行业)规程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平安标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