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圆3年第2期一、问题的提出剧本杀是一款基于角色扮演的游戏,游戏玩家需要根据指引,通过扮演角色来完成不同的任务,主要是对剧本有关的线索进行收集、推理最终找到剧本的“真凶”[1],或者也存在一些阵营机制本,需要玩家进行阵营博弈,来达成特定的胜利条件。剧本杀行业随着市场迅速发展扩大,衍生出多种形式,从最初的纯剧本模式,发展到现在实景沉浸式,甚至有些店面已经结合了最新的虚拟现实技术(VR),给玩家带来了更多新鲜的体验。剧本杀的火爆,带来了丰厚的利润,据有关数据统计,2021年中国剧本杀行业的市场规模达170.2亿元,预计到2025年中国剧本杀行业市场规模将增至448.1亿元[2]。然而,剧本杀行业在火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由剧本杀引起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对剧本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2022年上半年,被称为是“剧本杀维权第一案”的《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维权一案在长沙开庭,被告被判侵犯著作权。剧本杀剧本是整个产业中的核心内容,其著作权维护自然也是重中之重,然而除了剧本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剧本杀店家在经营过程中的某些行为是否会构成侵权,游戏主持人与玩家的表演行为如何定性,以及一旦行为构成侵权又由哪一主体来承担,仍然具有争议。笔者拟对剧本杀中涉表演行为进行分析,主要从主持人、NPC(非玩家角色)以及玩家的角度进行分析,对剧本杀著作权侵权问题进一步扩充与分析。二、剧本杀中表演行为的著作权法定性剧本杀店家与玩家对剧本的直接使用莫过于表演行为。经营者除了向玩家提供剧本以外,还需要由主持人、NPC来对剧本进行解读、表演,玩家则需要根据剧本指引带入剧本角色中,沉浸式体验剧本杀游戏。然而这些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对“表演”的定性,仍然需要进一步分析。(一)剧本杀剧本作品类型认定剧本杀的剧本往往含有特定的剧情,而且通常是以文字的形式呈现,因此,从整体上看,剧本杀剧本作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有关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首先,剧本杀的剧本是由作者进行撰写的具有故事情节性的内容,其中的情节、台词以及人物的设定因素,都是由作者进行塑造的,因此具有独创性;其次,剧本杀剧本的内容具有指引玩家沉浸式体验虚拟环境、走进虚拟情节的作用,可以使玩家体会到精神文化上的享受,所以剧本属于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