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3月,第54卷第2期,Mar.,2024,Vol.54,No.2JournalofNorthwe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JNWU【人工智能与社会发展】劳动关系微分化视角下网约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李志强,廖欣(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在算法技术与平台经济相得益彰共同推进数字经济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出微分化的演化趋势,使得以网约工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陷入了“身份不明确”的主体性危机与“权益保障难”的双重困境,不仅对传统的劳动从属基础性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且也日益凸显现行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现状。基于网约工群体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微分化趋势之系统理论分析,科学审视与证成微分化视阈下具有劳动从属性的网约工“第三类劳动者”之身份,并将“内在经济与人格从属程度的差距均以外在劳动量的差别为表现形式”这一从属性微分化之核心作为识别与判定标准,对具有不同强度从属性的“第三类劳动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劳动法倾斜保护,希冀能平衡平台经济有序发展与网约工劳动权益合法保障之间的关系,为健全和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提供符合数字经济内在运行规律的科学立法选择。关键词:平台经济;网约工;劳动关系;微分化;第三类劳动者;劳动权益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D0I:10.16152/j.cnki.xdxbsk.2024-02-010一、问题的提出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3)》显示,2022年我国共享经济规模持续扩大,网约车用户规模达到40507万人,在网民中的普及率为38.54%;共享住宿用户规模达到6970万人,在网民中的普及率为6.63%;在线外卖用户规模达到64851万人,在网民中的普及率为61.44%,共享型服务与消费已成为我国稳增长的重要力量"]。共享经济(shareeconomy)在逐渐渗人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同时,其灵活用工模式给现行法理与司法裁判带来了诸多挑战,传统劳动法律建制显得捉襟见肘,对劳动法的失望与危机观念并存[2]。以平台用工(plaformemployment)为例,由于“众包就业”可以涵盖所有形式的“通过在线劳动力交换组织的有偿工作”3},故看似外观一致的配送骑手被平台分为收稿日期:2023-06-26。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积极老龄化视阈下我国老年人群体的立法分类与应对研究”(18YJC82004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老年人独立原则立法研究”(19XFX009)。作者简介:李志强,兰州大学副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