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法治时空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问题的提出我国为了探索建立全国性的自贸试验区仲裁法律服务联盟和亚太仲裁机构交流合作机制,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如《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来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我国,但这就引来一些问题。我国《仲裁法》是1994年施行的版本,《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境外仲裁机构入驻内地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法律处于滞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作出的裁决性质,如何保障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作出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相关法律等问题亟待解决。当事人选择外国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协议效力在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当事人选择仲裁往往是因为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自由意志选择双方都信任的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且还能方便、高效解决商事纠纷。此外,仲裁还具有灵活等优势,在仲裁方式中当事人不仅可以自由选择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自由设计仲裁进行的程序,还可以根据需求选择各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等。那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呢?据笔者所查,在“龙利得”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金运(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市100000)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步入法律全球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外公司与国内公司的业务往来使得商事纠纷愈来愈复杂、多元,我国实践中绝大多数涉外商事纠纷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表现不可小觑。在世界大舞台上,中国市场内亦有越来越多的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为与经济全球化形势接轨,对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与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相关部分进行调整修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性质,承认与执行标准以及法律适用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关键词: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裁决性质;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法律适用“ICC”)在上海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包括ICC在内的外国仲裁机构,且该仲裁协议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三要件(即: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