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第1页第11讲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税政策【知识点】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税政策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举例】居民个人陈老师2021年1月取得工资收入20000万元,专项扣除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本月发生普通公益性捐赠4500元。请分析计算陈老师2021年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正确答案』2021年1月,陈老师扣除公益性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1000-2000=12000(元)。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12000×30=3600元,实际捐赠为4500元,故只能扣除3600元。2021年1月,陈老师应纳个税=[(20000-5000-1000-2000)-3600]×3=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