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3-02-14作者简介:陈志斌(1979—),男,山西忻州人,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金融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保险、法律。2023年8月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Aug.2023第25卷第4期JournalofShanxiFinance&TaxationCollegeVol.25No.4【金融证券】交强险免责条款司法认定问题研究陈志斌(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4)摘要:在交强险免除责任司法纠纷案件中,部分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免责法条中三类争议问题的理解分歧上。首先,司法实践中关于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正向适用与反向适用问题,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明确相关法条中“交通事故”“损失”等用语在不同法条中的特定含义。其次,根据法律规范目的,推导出认定受害人构成“故意造成”“故意碰撞”的主观要件、致害行为模式及因果关系标准等主客观要件,由此准确理解该免责法律条款的含义。最后,对五种机动车特定类型案件进行司法认定分析,并得出交强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建议。关键词:交强险;免除责任;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F840.6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06(2023)04-0027-07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2条等法律依据;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并非第三者为由进行抗辩等其他事由。本文主要针对第一类法定免责事由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一、交强险免责法律条款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交强险责任法条的“正向适用”问题1.法律条款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21条均提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此法条在适用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交强险赔偿的前提是否仅仅限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对此,部分学者、原告律师等从文义解释角度,得出主张“交强险应当赔偿”的结论———这是该法条的“正向适用”。但笔者认为此结论与交强险立法精神不符。一是在大量司法判例中,绝大多数法官认为此法条并未明确机动车因何种原因发生何种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