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31000水利水电工程法规水利水电工程法规1F431010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1F431011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的补救措施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的补救措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水法》所称的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由于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国有的公共资源,所以任何人都不能将其随意据为己有,如果要取用水资源,就必须获得政府的许可,即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1F431012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禁止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按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限制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不同的,管理范围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划分的范围,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等,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故管理范围通常视为水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保护范围是指为了防止在工程设施周边进行对工程设施安全有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而划定的一定范围。水法与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