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6期(总第15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62022(SumNo.159)电商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的检讨与修正———基于《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分析郭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电子商务法》第35条模糊确立了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设置该条是缘于电商领域的迫切需求与现有法律规制的漏洞,出于实用主义的思路将其置于《电子商务法》下。但该条立法的模糊不仅会引发滥用的风险,还会规避反垄断法的适用。故建议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为指引,进行如下修正:首先,在规则完善层面,应基于内部的依赖性和外部的可转换性来认定是否具有优势地位;可通过“概括+列举”的方式进行滥用行为设置;将侵害的法益明确为“市场自由竞争的基盘”,并进行个案综合研判。其次,在体系修正层面,《电子商务法》规范的是平台与商家的内部关系,与《反垄断法》调整的竞争关系不同,为理顺法律体系,应将第35条升级再造后纳入《反垄断法》。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第35条;电商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22)06-0073-07收稿日期:2022-07-29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2021-1-008);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2020EFX013)作者简介:郭骁(1990-),男,江苏南通人,2019级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一、问题的缘起:电商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的模糊确立作为数字经济重要载体的平台已然成为现代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平台给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的便利、效率有目共睹,但平台也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侵害平台内商家的利益。《电子商务法》第35条旨在修正平台的管理行为,要求平台在享有商业活动自由的同时,不得“不合理”地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当前,各方普遍认为该条确立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首先,从起草者编写的相关书籍中可见,该条旨在确立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其一,在同样是《电子商务法》起草者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解读》一书的目录索引部分,对第35条索引采用的标题即为“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1]目录。其二,在上述起草者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研析与适用指引》一书中,有关第35条的“核心要义与裁判要点”部分写到:“当平台在市场规制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规制的力量越来越大的时候,其也可能会滥用此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