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2年第5期作者简介:龙翼飞(1959-),男,汉族,湖南衡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会长。赵岚音(1982-),女,汉族,黑龙江佳木斯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此课题为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例会研究项目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新探———以北京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为例龙翼飞赵岚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近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象由局部到全面,日益蓬勃展开,促使农村经济向农业产业化迈进,增加了农民收入,拓宽了农业建设之路。但是,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损害农民财产权利的负面问题,并引发了为数不少的法律纠纷。北京地区基层人民法院陆续审理了多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值得法学界从理论和实务结合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寻找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基石与制度缺陷(一)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物尽其用的效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一步提升了用益物权的效能。用益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其特殊的权利性质与权利结构,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利的特殊功能,这集中体现在用益物权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对物的利用。无论是土地资源抑或是其他自然资源,其总量皆是非常有限与稀缺的。用益物权通过非所有权人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设置限定物权从而取得区别于所有权的、权能相对独立的财产权,这使得用益物权人得以根据用益物权合同所界定的范围依自身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通过这样的“意思自治”实现物的价值利用的最大化。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集中在国家或集体手中,对土地的利用缺乏效益性。改革开放以来,将土地的合理利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这样不仅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而且通过所有人与用益物权人的权能的合理分配,有效地解决了我国资源所有与资源利用的博弈关系,对物尽其用起到积极作用。我国《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到第十四章,用53个条文较为系统地初步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框架.在《物权法》所构建的用益物权体系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