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0期No.10,2011浙江社会科学ZHEJIANGSOCIALSCIENCES2011年10月Oct.,2011论古代中国免官复叙法的实践与经验*□沈玮玮赵晓耕内容提要汉代以来,免官复叙便被经常使用,但随意性强,尚未形成定制。魏晋南朝之时,律法仅对免官的禁锢期进行了简要的规定,但形同虚设。直至北魏,将免官三载而降阶复叙定为常法,但仍旧简略。唐律增加免所居官条,免官复叙之法仍从北魏,并无显著变化。宋代官制繁杂,复叙种类之多,独自成体系的叙复之法形成。免官仅作为附加刑使用,免官复叙不再单独规定。待至明清,免官作为附加刑的地位得以改变,行政与刑事处罚有所区分,免官复叙之法体系渐成。免官复叙法的运用对古代中国的权力运作有一定的制衡效果,同时也维护了古代官场的道德水平。关键词免官复叙免官复叙法权力道德作者沈玮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史博士研究生,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兼职副研究员;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免官复叙即被免职官员的再度任用。复叙在古代又被称为复起、起复、叙复和开复。免官属于古代官员惩治的处罚方式,复叙则属于官员任免的种类之一。当前学界对免官制度的研究已有一些成果,在一些对古代行政处分研究的论著中都有所涉及。对复叙的研究以宋代为主,其他朝代则关注很少。主要原因在于宋代形成了独立的叙复之法,研究起来相对容易。近年来对清代的开复研究也逐渐增多,已有成果大多是在对清代行政处分的研究基础上展开的。而目前将免官和复叙结合起来的研究则付之阙如。面对当前社会对官员复出的热议,尤其随着各地行政问责制的出台,问责官员复出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被免官员的复出尤其备受关注。但在时下讨论官员复出的论著中,对中国历史的关注并不自觉,虽然社会环境和政治生态发生了诸多变化,但我们仍没有理由忘记历史。或许在我们真正厘清免官复叙的历史实践之后,我们能为当下制度建构找到些许“本土资源”,以便更好地应对古今皆然的官场权力治理问题。一、汉代的发源作为一种惩官方式,免官有着悠久的历史。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秦律杂抄》和《除吏律》中已有对犯失职罪的官员免官的处罚规定。汉代对忤旨、考课不实、政事有失的官员也通常给予免官处罚。而被免官员的复叙早在西汉之时便已有实践。田叔为汉文帝末年时汉中守,被免后于景帝初复叙为鲁相。①这样的例子在《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