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各科专论作者简介:李延荣(1955-),女,汉族,河北承德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①吴勇:《林权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林业》2003年第5期。②刘宏明:《我国林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2期。③高桂林、吴国刚:《我国林权制度构建之研究》,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浅谈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OnRightToForestInReformOfForestOwnershipSystem李延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自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权“一词”就成了使用频率很高的用语,但无论是理论研究工作者还是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学者对林权一词的理解均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概念上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并将对未来的有关立法产生影响。笔者结合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从法的角度探析了“林权”的内涵、性质及其与林地使用权的关系,认为林权是指林木的所有权,不能涵盖或替代林地使用权或林地承包经营权。关键词:林权性质林地使用权近年来,“林权”一词使用频率很高,国家林业部门及各试点地区的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也多次提到林业产权制度或林权制度改革,但并未对林权的涵义做出具体明确的解释。实践中人们对林权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当多的人认为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林权这个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和经常使用的词到底是什么涵义,在法律上其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在林权制度改革后广大林农所获得的究竟是什么权利,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一、林权的概念(一)关于林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林权是指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①包括森林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第二种理解认为林权是指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性权利。②第三种理解认为林权是指森林资源非所有人依法取得的自主开发森林资源获取收益的民事权利。其与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是不同的概念。其基本内容包括:森林的采伐利用权、林业资源的采集权、造林权、流转权与抵押权以及森林景观的开发权利用权。③由此可见,人们对林权一词的理解差异很大。事实上,在我国现行有关法律上,森林、森林资源、林木、林地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