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7月/18日/第A07版法学在《继承法》中规定特留份制度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特留份制度,对于被继承人通过遗嘱不当处分遗产,对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行为无法处置,造成对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损害。中国现行《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在修订《继承法》的过程中,对于是否增加规定特留份制度,引发了争论。特留份制度限制被继承人不当处分遗产反对《继承法》增加规定特留份制度的主要理由之一,是特留份制度限制了遗嘱自由,使被继承人无法自由处分遗产。这个意见是不对的。诚然,特留份制度确实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必要的限制,是保障继承权利的必要措施。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法律规定特留份的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份额,限制遗嘱人不当处分遗产而侵害法定继承人的权利。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特留份额,则其遗嘱处分遗产的相应部分即应无效,以此保护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因此,特留份制度在许多国家《继承法》中都有规定,是在遗嘱继承中对遗嘱自由的一种必要限制。中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规定特留份制度,对于被继承人通过遗嘱不当处分遗产,对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行为无法处置,造成对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被继承人不当处分遗产的情形,法官或者眼睁睁地看着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束手无策;或者不适当地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宣告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不仅会使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受到破坏,而且会限制遗嘱自由,甚至剥夺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后果更为严重。“泸州‘二奶’遗赠案”就是一个极具说服力的案例。黄某与其妻蒋某感情不和而分居,后与张某同居,数年后,黄某患肝癌,张某精心照料。黄某为感激张某,立遗嘱将自己价值大约六万元的部分遗产遗赠给张某,遗嘱经过公证。黄某去世后,张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实现遗嘱,分得这部分遗产。法院判决以黄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无效,既剥夺了黄某的遗嘱自由权利,也剥夺了张某接受遗赠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不正确的。黄某因与其妻感情不和分居而与张某同居,与包“二奶”完全不同;张某对患病的黄某不离不弃,黄某心存感激,遗赠部分遗产,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是违反公序良俗。同时,自由处分自己的遗产,是被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并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