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经济观察报/2012年/5月/14日/第041版商业评论音乐的价格叶林阳光明媚的午后,这家位于798的咖啡馆依然人潮涌动,来来往往的文艺青年穿梭于这里,不时能听到酒杯碰撞和大笑的声音,小柯一进门,年轻的服务员便挨个和他打招呼,他显然是个常客,因为咖啡馆的对面便是他的新舞台——小柯剧场。“音乐应该是属于舞台的。”小柯慢腾腾地点燃雪茄,强调自己从未离开音乐,但他却在这个春天开起了剧场,动机很简单:“能不能让音乐自谋生路?既然版权跟我们没太大关系,那能否不依靠版权,靠音乐本身的市场,使音乐更好地发展?”所以他把小柯剧场看作理想的产物,目的是让音乐回到最初始的传播状态——舞台。“这么多年,逼得我这么一个爱音乐的人不得不去经商。”小柯的自嘲和版权有关,就在前些天,他再次接到歌唱家谷建芬的电话,提醒他关注最近《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作为老一代著名音乐人代表,谷建芬近些年将很多精力放在了音乐作品维权上。在谷建芬做人大代表的十多年里,每次提案都跟版权有关。一次人大会议上,有个代表指着她骂:“谷建芬你要脸吗,你怎么老要钱,怎么不学雷锋?!”为版权抗争了近30年的谷建芬这次有些绝望:“我的心已死,版权问题要在自己有生之年解决,不太可能。”然而,这位自称对版权问题已经“死心”的老人,现在不得不又站了出来,原因正是她提醒小柯关注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一些条文的变动让谷建芬等许多音乐人变得紧张起来。新规新的“修改草案”第46条规定: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需要满足的条件中,包括第48条规定的,可以通过向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得音乐作品的版权,而不需要通知著作权人。“草案”第46条和第48条最先点燃了音乐人的怒火。音乐人对这两条规定的质疑集中在音乐作品录音法定许可制度:为何要删除现行法律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且为录音制品加上3个月的期限,时间是否合理?鸟人艺术CEO,唱工委副理事长周亚平称,3个月很难让一首歌曲达到流行的程度,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李广平认为,一首歌如果要红,至少需要3年的时间,3个月的规定会影响唱片业的生存。宋柯更是疾呼。“这只会导致创作者失去创作的动力,又不能自己定价,作品谁想用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