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专题研究法学杂志·2011年第11期作者简介:杨建顺(1963-),男,汉族,山东招远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家》副主编、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①参见《行政强制法》第17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OnTheImplementationProcedureOfAdministrativeCompulsion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行政强制法》在以列举式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同时,注重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作出专门规范,强调从程序上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实施,加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作出一般规定的同时,还围绕相关特殊程序作出规定。准确而全面地理解和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制,不仅需要对这些专门的程序性规定进行系统性考察,而且还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从行政组织法和行政作用法层面探索对行政强制措施权进行规范的路径,探讨进一步完善权利保障和权利实现的方略。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暂时性限制暂时性控制一般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所必不可少的行政手段,它对于建立和维持良好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所涉及到的法规范和实务领域的范围极为广泛,故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涉及到诸多领域和层次的诸多利益,与社会安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对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正确认识,也影响了其应有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概言之,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权被滥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较为普遍,其主要原因则是标准不明确和程序不规范。可以说,确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标准,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皆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