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对国王的两次大审判———英国查理一世案与法国路易十六案的比较史彤彪*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是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对两国乃至西方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影响。作为革命过程的一部分,两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国王都遭到审判,后人经常把克伦威尔处死查理一世与罗伯斯比尔处死路易十六相提并论。对这两次大审判进行比较思考,有助于人们认识英法两国革命时期的法制实践以及革命与法制的关系。一、相同的法律难题:国王能否审判根据史学界的通约认识,查理一世的罪名是发动内战,背叛他的国家和人民;而路易十六的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关于查理一世的犯罪证据,一般说法是:“保皇党藏有国王往来书信的行李搬运车被截获,这些信件可以证明国王犯有议会指控的所有罪行。他一直给爱尔兰反叛者写信,希望将他们的军队引入英格兰来帮助他。他也一直同王后密谋从法国引进资金和军队;作为回报,他承诺容忍天主教的存在,这将受到所有真正的英国人的强烈谴责。简而言之,他一直同英国的敌人共谋,征募外国军队来对抗他自己的人民。”〔1〕而导致法国审判国王的直接原因是1792年8月10日的流血事件,巴黎群众围攻杜伊勒王宫,卫队开枪阻击造成流血。另外,后来又在王宫发现了一个暗设的铁柜,里面藏有他同米拉波、法菲耶特以及外国君主相勾结的信件。案子是前所未有的,审判毫无先例可循。今天的人们分析,根据当时的宪法,革命者是无权审判和处死国王的。因此,如何审判国王,对英国和法国的革命者来说,就都成了法律上的难题。英国的难处有三:首先,按照英国1351年《叛国者法案》(今天仍具有效力),把国王推上审判席实际上是叛国行为。人们相信国王是上帝在英格兰、爱尔兰和苏格兰的代表,根据法律他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要是保皇党人重新掌权,审判国王的人都会被处死。甚·21·*〔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明德青年学者培养计划)的阶段性成果。批准编号:10XNJ004,项目名称:“人类法律文明史———思想、制度、事件(案件)的考察”。[英]杰弗里·罗伯逊:《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新星出版社2009年版,第65页。至没等到那时,审判者已成为刺杀的目标。其次,当时的法律思维根本找不到根据来起诉国王。根据普通法传统观念,国王就是法律,国王不会做错事。“国王即法律”,一个“国王审判国王”的案件在定义上是自相矛盾的。最后,《大宪章》保证每个辩护人都有一个由同侪组成的陪审团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