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建议80LegalInformation//2012.2-3来自一位宪法学者的立法建议: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出发,为了加强宪法宣传,强化宪法观念的普及,突出公民意识和宪法意识的培养,建议宪法实施30周年之际将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建议将“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韩大元“普法”的核心首先在于“普宪”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将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十多年以来,在全社会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公众法制观念,推动了法治的发展与进步。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法治发展进入新阶段的背景下,法制宣传工作将面临新的课题与挑战,如何强化宪法的作用,更好地实施宪法将成为法治发展模式转型的基础与基本目标。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治首先是“宪治”,“普法”的核心首先在于“普宪”。应当看到,在每年的“法制宣传日”我们也根据不同主题,宣传宪法,但宣传宪法的内容并不集中,力度并不够,在实践中虽然宣传了韩大元,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立法建议81LegalInformation//2012.2-3一些法律、法规,但在全社会仍没有树立起完整的法治理念,也难于形成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一些社会成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宪法这部国家根本法的认识还非常欠缺,维护宪法的自觉性没有形成为社会的内在动力。社会生活中违宪现象不断出现,宪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特别是近几年来,社会生活中发生了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典型案件。这些事件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它们背后的一个共同点是,一些公职人员缺乏宪法观念,不敬畏生命,有的公务员失去了基本的伦理道德。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出发,为了加强宪法宣传,强化宪法观念的普及,突出公民意识和宪法意识的培养,在宪法实施30周年之际将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设立“宪法日”具有重要意义将“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并非仅仅是名称的变化,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宪法文化与传统,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度的历史基础与正当性,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首先,把“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有助于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