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2012年第4期各科专论作者简介:王欣新(1952—),男,汉族,北京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亢力(1980—),女,汉族,新疆石河子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本文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课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债权人会议中的作用”(项目编号2008-01-02)基础上形成。课题组组长:王欣新,课题组成员:亢力、闫翠翠、赵泓任、陈鑫艳,均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课题报告执笔人:王欣新、亢力。试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中的作用王欣新亢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我国于2005年8月成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参与大量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公司有序退市,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立法对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尤其是在债权人会议中的特殊地位及权利义务缺乏具体规定,使其在履行职责方面遇到一些困难。本文介绍了保护基金公司成立的特殊背景、性质及其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破产中的现实作用,结合证券公司破产的实践,研究保护基金公司参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的主要问题,考察境外类似机构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的特殊作用和经验,分析保护基金公司在债权人会议中的作用,并提出制定《证劵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的建议,以完善证劵公司破产的若干具体制度规定。关键词:保护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破产债权人会议一、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角色研究(一)证券公司危机催生保护基金制度保护基金制度是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长效机制中一项必要的资本市场安全网措施。大多数国家保护基金制度的建立都与券商大规模破产相关,我国也不例外。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随着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持续低迷,以南方、闽发、“德隆系”等证券公司的问题暴露为标志,证券行业多年累积的风险呈集中爆发态势,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第一次行业性危机。据事后核查,当时全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640亿元,违规资产管理1853亿元,挪用经纪客户债券134亿元,股东占款195亿元;超比例持股99只,账外经营1050亿元;84家公司存在1648亿元流动性缺口,其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