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1年第5期作者简介:王欣新(1952�),男,汉族,北京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市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郭丁铭(1976�),男,汉族,湖南邵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Taylorv.StandardGas&Elec.Co.,305U.S.584(1938)。��Benjaminv.Diamond(InreMobileSteelCo.),563F.2d692,700(5thCir.1977).��施建州:�论公司法中名义上之资本不足���德国法与美国法的辨证�,载�玄奘法律学报�第三期,第176页。论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以美、德立法比较为视角OnManagementOfTheShareholders�LoanInBankruptcyProceedings王欣新�郭丁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定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处理股东贷款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德两国相关立法的比较,根据我国的实情,提出新破产法应该采纳美国的分类规定模式,将股东贷款分为存在不公平行为的股东贷款、虚伪的股东贷款和真实善意的股东贷款三类,明确不公平行为的种类和虚伪的股东贷款的判断标准,规定举证责任。新破产法应该对撤销股东贷款的清偿规定时限,同时明确有担保的股东贷款的处理方式。关键词:破产法�破产程序�股东贷款��一、美、德两国的立法(一)美国1.衡平居次原则�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SubordinationDoctrine)又称�深石原则�(DeepRockDoctrine),源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39年的泰勒诉标准石油电力公司(Taylorv.StandardGas&Electric)案(又称深石案)。�这一原则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基于衡平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对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自由调整奠定了基础,成为美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标杆。�衡平居次原则�诞生后一直以判例法的形式存在,直到1978年美国制定新的破产法才被正式纳入成文法。美国现行破产法第510条c款第1项规定:�尽管存在本条(a)和(b)的规定,经过通知和听证后,法院可以根据衡平居次理论,将参与分配的一项被认可的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从属到另一项被认可的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之后,或者将参与分配的一项被认可的利益的全部或者部分从属到另一项被认可的利益的全部或者部分之后。�深石案和1978年美国破产法都没有明确�衡平居次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长期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以深石案为指导,基于衡平法的公平正义理念,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股东债权的受偿问题。1977年的Benjaminv.Diamond案(又称MobileSteelCo.案)第一次明确了�衡平居次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