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1年第5期作者简介:徐孟洲(1950-),男,汉族,湖南益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伍�涛(1978-),男,汉族,广东广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问题研究�(批准号08JA82036)的阶段性成果。��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页。��[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2页。论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耦合OnInterpenetrationOfTheFinancialLawAndFinancialPolicy徐孟洲�伍�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财政法和财政政策都是国家管理财政经济活动的两种相互独立的调整机制。二者具有不同的价值、调节功能和特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必须充分认识财政法的社会和谐与公平价值,消除财政法和财政政策的对立,发挥二者所具有的特殊调节功能,使财政法与财政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耦合起来。关键词:财政法�财政政策�社会和谐价值�宏观调控机制�耦合��一、社会和谐与公平:财政法的两种基本价值(一)社会和谐是财政法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是以人的需要为转移的。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事物或事实状态,就是有价值的,就会得到人们的认可,就会被立法者加以确认与肯定,成为法的价值。社会和谐是人类值得希求的社会理想状态,是人类共同的美好追求。因此,法应当确认、促进和保护社会和谐,使之成为法的价值。在法的价值体系结构中,有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目的价值体现法的本质和社会目的,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据此,社会和谐应是一种目的性基本价值。植根于中华文化的传统和当今国际国内社会现实存在的尖锐矛盾,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社会和谐�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深远战略意义。一方面,�社会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正如�中庸�里所说的�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和�周礼�说的�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法要发挥社会作用,就应当吸收中华文明中的这种价值元素。另一方面,�社会和谐�是缓解和消除社会现实存在的尖锐矛盾的需要。从法的价值理论看,法的价值的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