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2012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谈到着力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时强调,要“强化监管和服务,坚决打击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行为,让广大群众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市场监管效能建设,关键要强化监管、规范秩序,切实在市场的公平与效率、规范与繁荣、安全与发展、开放与保障上着力。”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消费与安全”作为年主题,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助于促使全社会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高度重视消费安全的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一、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是以安全为本、生命为本、健康为本。虽然消费者享有诸多权利,但安全权居于诸项权利首位。无论是企业的经营活动,还是政府的监管活动,抑或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的社会活动,都应当服务于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都应当有利于强化而非削弱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强度。凡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企业行为、政府行为和中介机构行为,都是违反科学发展观的行为。(二)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是呵护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必须充分挖掘我国内需的巨大潜力,着力破解制约扩大内需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新局面。”而扩大消费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是加大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保护力度,确保放心消费,改善安全消费环境,提升消费安全品质。当前,欧债危机持续发酵,国际经济不确定因素仍然不断涌现。因此,强化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三)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万家之私,乃为天下之公。消费者作为不特定多数自然人的集合,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从这种意义上,消费者权益尤其是安全权具有公共属性。保护消费者安全权,就是保护公共利益,就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从反面教训看,近年来的诸多食品安全事件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四)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是衡量企业是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试金石除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公司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