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11-02-23作者简介:杨立新(1952—),男,山东蓬莱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①《陆幽诉黄健翔再起波澜法学专家集体声援受害人》报道称,2011年1月20日上午,十余名中国法学界的专家齐聚中国政法大学,研讨这起已经终审的案件,陆幽本人也亲自参与此次研讨会。搜狐体育,http://sports.sohu.com/20110120/n278997136.shtml,2011年2月22日访问。2011年第3期总第57期江苏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ofJiangsuAdministrationInstituteNo.3,2011GeneralNo.57法学研究不具名媒体报道侵权责任的认定———以陆幽案为中心的考察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认定不具名媒体报道的报道人物与现实人物一致性的目的,在于认定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不具名媒体报道中的报道人物与现实人物的一致性仅仅是这种侵权责任构成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并不是全部。在侵权责任构成上,不具名媒体报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以下特点:侵权人在主观上的心态必定是故意;侵权客体主要是名誉权和隐私权,也可能有人格尊严的问题;其行为特征必定是侮辱、诽谤或者揭人隐私等,具有违法性。关键词:陆幽案;不具名媒体报道;侵权责任;认定中图分类号:D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11)03-0118-06最近媒体侵权案件最引人关注的是陆幽案。陆幽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已经公布,终审以陆幽败诉为结局。媒体以及各界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原因在于本案原告的起诉本来应当得到支持,原告有足够理由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责任,但是法院终审恰恰相反,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正因为如此,舆论界、法学界议论纷纷。①终审判决发布之后,笔者曾经发表过一些言论评价本案,但没有做深入的探讨。本文试图就本案提出的不具名媒体报道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一、不具名媒体报道中的报道人物与现实人物的关系是认定这种侵权责任的关键(一)不具名报道中的报道人物与现实人物关系认定的重要性在一般媒体报道中,由于须以真人真事作为客观事实基础,报道人物必须确有其人,确用其名,因而解决侵权责任问题是判断媒体报道中的事实是否真实,是否具有诽谤和侮辱等事实依据,并非要把重点放在人物关系的认定上。有鉴于此,在媒体中出现了隐姓埋名的报道,这种报道的侵权行为事实可以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