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以《海域使用管理法》修订为视角谭柏平1周珂2(1.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北京100124;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海域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是构建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前提条件。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如没有规定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和出资等问题,因此需要对该法进行修订,使之与《物权法》相协调。关键词:《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中图分类号:D93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12)04-0104-06*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为《海域法》)自2002年1月1日施行以来,至今已达十年。其间,《海域法》配套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海域使用及管理日益规范,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海域确权发证工作全面推进,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海域权属关系逐渐理顺。但是,《海域法》还存在诸多不足,譬如,对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疏漏,没有规定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和出资等问题,亟须对其进行修订完善,使之与《物权法》的规定相协调。一、明晰海域权属关系是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前提海域所有权是海域使用权的“母权”,构建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必须首先明确海域所有权的归属。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对海域的归属关系做出直接的规定,但规定了宪法条文中未列明的“等自然资源”应归国家所有。海域作为一种类似于土地资源法律地位的主要资源,当然应属于国家所有。《海域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与宪法精神完全吻合,必须坚持。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进一步佐证了海域国有的正当性与合宪性。从法律上明确海域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那么,海域所有权就不能通过交易而转让。海域又是一项很重要的财产,为了实现海域的价值,提高其利用效率,国家就需要在海域之上创设各种权利,使海域所有权与海域使用权相分离,并使海域使用权在合法的范围内流转。海域使用权是在国家海域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是海域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海域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具体地40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总第132期)*收稿日期:2012-02-11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重点项目“《海域使用管理法》修订问题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AOCZD200901)。作者简介:1.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