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1〕李莹:“我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载http://lady.163.com/11/0815/02/7BFDPCRB002626I3.html,2011年9月1日访问。〔2〕温州网:“婚姻法新解释:全职太太成‘最危险职业’”,载http://news.66wz.com/system/2011/09/01/102667176.shtml,2011年9月1日访问。〔3〕杨立新:《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新法新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实施以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强反响,拥护者众,反对者、质疑者亦众。在反对、质疑的意见中,主要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一个男人的“法律”,立法者忽视不同群体的特性,因而中立的公平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面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只有给予倾斜和保护,才能使她们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实质平等才是法律、社会所追求的真正的平等;〔1〕也有的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都快成为房产法(实际是《物权法》)的分支了,因而司法解释颁布之后,一些未婚女性发贴扬言“不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就不结婚”,而已婚女性同样指出“不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就离婚”。〔2〕评论者除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提出意见之外,还有的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的关系提出质疑,认为不能完全以《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代替《婚姻法》的规定。这个问题非常重要,这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民法基础问题,对此如果弄不清楚,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就会出现偏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立论基础,是民法的整体性。《婚姻法》本来就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法的亲属法。在1950年制定《婚姻法》之后,我国盲目借鉴前苏联的做法,将《婚姻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使之独立于民法典之外,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标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特点,借以与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划清界限。近年来,随着公法私法的划分越来越清楚,《婚姻法》作为亲属法回归民法已经成为共识,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已经将《婚姻法》和《收养法》放在其中第五编和第六编,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代表了这样的立法方向,也代表了学界的共识。可以说,将来的中国民法典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例如目前的这种分散式民法,还是将来的法典式民法典,《婚姻法》都将作为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而成为其中的组成部分,不会再有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