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婚姻法及其适用的价值取向———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六条杨大文摘要:婚姻法及其适用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既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权益,又要有利于发挥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我国的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婚姻法与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为例,探讨了物权法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适用问题,并对该条的修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关键词:价值取向;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夫妻财产关系;孳息DOI编码:10.3969/j.issn.1007-3698.2011.02.02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98(2011)02-0010-03收稿日期:2011-02-28作者简介:杨大文,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名誉会长。1008722011年4月第2期中华女子学院学报JournalofChinaWomen’sUniversityApr.2011No.2任何法律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取向,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适用,均须符合该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立法目标。依我之见,作为我国的婚姻家庭基本法,婚姻法及其适用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二,一是保障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权益,二是发挥婚姻家庭特有的社会功能。两者应当兼顾、并重,不可顾此失彼,有所偏废。目前,我国的具有自身特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婚姻法为主干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久以前,我曾发表一篇短文,对60年来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全过程,以“两部婚姻法,三个里程碑”一语加以概括。[1]两部婚姻法系指1950年法和1980年法,三个里程碑系指上述两次立法和2001年对1980年法的修正。应当指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婚姻家庭立法的目标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是有所侧重的。例如,1950年婚姻法的历史使命是除旧布新,废除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的民主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1980年婚姻法的立法重点是在十年浩劫后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主要是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制定有效的法律对策。但是,坚持保障公民个人婚姻家庭权益和发挥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统一和结合,应当是贯彻始终,长期不变的。作为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的特质。以婚姻为其发生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中的细胞组织,作为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