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012年5月5日出版CHINATRIAL中国审判新闻月刊·总第75期热点观察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在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和人员多次征求我们民商法学专家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就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我提出以下看法:一、该司法解释是汽车社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处的经典我国当前社会,无论是汽车保有量还是汽车生产量,都达到了一个相当的水平,应当说已经进入了汽车社会。我国的汽车社会有三个特别鲜明的特点:一是汽车保有人和驾驶人的基本素质不够高,达不到汽车社会汽车保有人普遍的道德和修养水平,遵章守纪观念达不到应有的水准;二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够,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比比皆是,交通秩序较差;三是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不够高,也达不到汽车社会对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的要求。因此,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特别高,在世界各国中居于前列。特别是我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业不发达,赔偿数额不高,不能覆盖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数量居高不下。这些问题,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痛苦,也给我国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造成极大的压力,是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的重点案件和难点案件。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法制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是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是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性规则,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主要规定的是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的规则,《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解决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强制保险规则。这个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是健全的,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性规则,是比较适当的。但这个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的规则还不够完整,不够完善,缺少具体的处理规则;二是强制保险条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利于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问题,需要进行修正。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解释作出有效的规定,使这些法律法规统一起来,形成一个处理汽车社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完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