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王贵松��摘�要�民法与行政法虽各有特性,但也有共通之处。在行政法规范出现漏洞时,出于平等和正义的要求,适用民法规范既有可能,也有必要。但民法规范并非一律可以直接适用,而要根据有无行政的特殊需要来作出判断。民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通常可以直接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其他民法规范虽然未必直接适用,但仍可能根据平等原则的要求,进行类推适用。无论是直接适用还是类推适用,均应以行政法规范存在漏洞为前提,并遵守合理的规则和界限,否则也会破坏民主与法治原则。��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的漏洞�直接适用�类推适用��作者王贵松,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法治国家,行政机关、法院作为适用法律的国家机关,对法律具有从属性,负有适用的义务。然而,法律自身分门别类,民法、行政法各有其独特功能,在行政法领域出现规范漏洞时,法律适用者能否适用民法规范来填补,却不是一个法律适用义务所能简单说明的问题。在现实中,行政争议需要适用民法规范的情况并不少见,亟待理论的澄清和探究。一、问题的提出与限定在现代社会,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日趋复杂,在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更是如此。两者既有分野,也有融合,可以相互补充,以共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本文所要研究的�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一)问题的提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在我国的法学理论中鲜有专题探讨,但司法实践中却不乏其例。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这一年时间如何计算,在杨庆峰与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以下简称为杨庆峰案)中,鉴于铁屑生锈之后造成眼睛伤害的潜伏性,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确认事故发生之日与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之间可以分�40�离,�而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解释为�包括事故引发的伤害发生之日�。至于是否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伤害发生为标准起算,亦即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二审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时效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