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12-03-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制研究”(11BZZ033)作者简介:胡锦光(1960-),男,安徽黄山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导,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朱世海(1974-),男,安徽五河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港澳台侨教研室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香港行政长官与基本法解释胡锦光1,朱世海2(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港澳台侨教研室,北京100081)摘要:香港法院因拥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而在实践中能够对政府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给行政长官施政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能够为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提供有力支持,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主动释法,也不宜经常释法,难以为行政长官施政提供经常性的支持。针对香港法院的司法积极主义,为促进行政长官施政,应对《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加以修改和完善,以增强行政长官对释法的影响力。关键词:香港基本法;行政长官;香港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图分类号:D91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639X(2012)03-0035-06《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专门对基本法的解释问题做了规定,从中可见基本法的释法主体有两个,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其中香港法院又包括从区法庭到终审法院等众多法院。《香港基本法》所涉及的基本法解释体制是一大创新,不同于美国的普通法院模式,不同于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也不同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模式。香港法院因拥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而在实际上能够对政府行为行使“违宪审查权”①,有时使“行政主导”变为“司法主导”。从防止行政权为非、保护人权的角度,司法机关对政府行为的审查是必要的,但因香港司法机关在“违宪审查”事务上经验不足,以致对政府管治造成一些消极影响。为促进行政长官依法施政,从协调行政长官与司法的关系角度而言,需要提高行政长官对释法的参与度,发挥行政长官在释法中的作用。一、香港法院释法与行政长官施政回归以来,香港法院的释法活动较多,香港法院对《香港基本法》做出解释的案例达到约270个,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98年的“吴嘉玲案”,正是通过“吴嘉玲案”,香港终审法院为特别行政区法院争得了“违宪审查权”。在“吴嘉玲案”中,入境事务处依据《入境条例》,判定滞留香港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属于非法入境。案件当事人对《入境条例》表示质疑,认为违背了《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终审法院通过该案申明,法院有权审查行政部门的行为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