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11·第3期46坚持宪法定位谋划检察工作创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大元“十一五”期间,我们积极探索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社会发展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发展的主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保障人权的使命,面对未来五年中国社会的发展蓝图,需要认真思考检察机关在“十二五”期间新的发展理念与功能问题,需要更加突出检察权的国家属性,在检察工作中始终坚持法治理念,遵循法治原则。我认为,在整个“十二五”规划期间,检察机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新理念是:进一步牢固树立“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观念,以法律监督权为纽带,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与统一。“十二五”规划特别强调科学发展与发展观念的转变。而检察机关要实现科学发展目标,首先要转变法律监督的正当性基础与执法理念问题,强化检察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检察工作中不能简单地提出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口号,不能仅关注经济增长的因素,而忽视经济增长背后存在的价值、正义与政治道德问题。检察机关要防止公权力滥用的现象,通过制度与规范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自觉地围绕人的主体性和维护人的尊严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积极、主动地发挥对公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功能。在规划与落实检察工作未来五年发展目标时,要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维护宪法权威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基本出发点。首先,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检察权的“国家”属性,反对检察权的“地方化”倾向。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国家的名义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鲜明的国家属性,不能在实践中将其国家属性抹杀。其次,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检察权的受限制性,法律监督并不应该面面俱到,事事监督。它的监督应以是否危害国家利益为标准,只有发生了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才应予以监督。其监督是法律意义上的监督,而非所有问题的监督,同时这种监督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而不是间接、宏观与抽象的监督。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在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关系上,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既要强调不同公权力之间的分工与配合,同时也要强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不能以配合为名实际上削弱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功能。未来五年,随着法治的发展与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公权力与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