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ofLawApplicationJournalofLawApplication刘俊海*本文为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我国公司法现代化研究”(009JJD820009)和2008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弘扬股权文化,完善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中期研究成果。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以及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修改,中国已经成为第二大世界经济体。国内外资本在中国日趋活跃,公司购并活动方兴未艾。公司并购有助于提高公司资本的运营效率,实现公司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避免公司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资本市场愈发达,公司并购活动愈趋活络。由于公司购并的特殊决策机制决定了,公司购并活动往往体现控制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关切,但未必体现小股东的利益诉求和心理感受。因此,如何确保公司购并活动的公平公正合理,充分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就成了公司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拟就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公司合并分立中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董事的诚信义务和小股东的退股权等问题展开讨论。二、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过程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一)控制权收购的概念与类型控制权收购又称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有偿方式取得另外一家公司股权,进而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和控制地位的法律行为。所谓控制权,是指股东依法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发挥主导性影响力的法律地位或资格。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84条之规定,收购公司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均被视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控制权收购是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的公司并购重组方式。在市场力量的驱使下,收购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依法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进而通过控制权的行使整合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资源,消除散兵游勇的无序竞争以及两败俱伤的恶性竞争,作大作强公司集团。资源整合的主体既包括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也包括以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为核心成员的势力更大、范围更广的公司家族。资源整合的内容既包括公司集团的发展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成员公司的角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