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中国妇女报/2011年/9月/6日/第A02版女界报道婚姻法解释(三)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有人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并非仅仅是财产关系,但《婚姻法解释(三)》中的多个条款都是基于《物权法》和《合同法》相关条文作出的规定,这种做法是否合适?目前,我国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虽然有《婚姻法》和《继承法》,但《物权法》是调整家庭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婚姻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定相对简单和原则,而《物权法》在关于公民个人财产权和共同财产权方面的规定,都比《婚姻法》的规定更为详尽和更加具体。《物权法》诸多规则构筑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坚实基础,很大程度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维护了交易稳定和社会安定。《婚姻法》是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但其毕竟与《物权法》一样,同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应与《物权法》、《合同法》中的基本规则保持一致。这次《婚姻法解释(三)》正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规则在审判实务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成《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的有效贯通。《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婚姻法解释(三)》有关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规定,也是因为《婚姻法》缺乏具体的规定,而依照《合同法》赠与一章的有关规定精神处理比较公平。《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理念就是,准确适用《婚姻法》,在其缺乏具体规定时,参照有关《物权法》、《合同法》等的规定精神,尽量增加解释的可操作性,统一执法标准。有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和第10条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解释》是否忽略了客观存在的男女差别,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精神,不能机械地适用,更不能割裂开来。其实,最高法院历来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婚姻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明确规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