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作者简介:李文涛(1975-),男,江西南昌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龙翼飞(1959-),男,湖南衡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该文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改项目“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改革探讨”(编号:JG1008)的阶段性成果。①[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1页。“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则中“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对传统民法形式逻辑的检讨为思路李文涛龙翼飞(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100048;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内容提要: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公示的对象不仅有物权人和债权人,还有潜在的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抗的涵义包括不相容权利之间的竞争,也包括某种权利的主张。“对抗”所针对的问题不仅是对物的归属的确定,同时还包括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物权变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通过登记才可以对抗的第三人和不经登记也可以对抗的第三人两种类型。确定了哪些第三人是不需要登记也可以对抗的,将这些第三人排除,即可得出必须通过登记来对抗的第三人之范围。关键词:登记对抗第三人未登记物权形式逻辑我国《物权法》规定,机动交通工具、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动产抵押权等例外地亦采取公示对抗要件主义(登记对抗要件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的合意直接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登记是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对抗要件)。然而,该“第三人”范围一直是物权法中颇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一、第三人范围的学说和判例日本法关于第三人范围的主要学说包括:(1)正当利益说,即第三人是指当事人或一揽子承继人以外的,对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及变动主张欠缺登记有正当利益的人。(2)有效交易说,我妻荣认为,将登记作为谋求各个交易关系的安全的制度来考虑,在要求登记被认为不合适的场合,便不需要登记。对于处于该不动产有效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来说,不具备登记便不得对抗,但是,该第三人在对其他第三人的关系中没有登记也可以对抗。(3)或者吃掉或者被吃说,末弘教授认为,承认物权变动者,只限于拥有内容不能同时存在,而在逻辑上理所当然必须被否定的权利所有人。舟桥教授认为,只限于处在相互争夺物的支配的关系中,被认为是因信赖登记而付诸行动者。只要与相对人不存在“吃掉或被吃掉”的关系,该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