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强收“过路费”的做法属不当行政行为某市人民政府年初发出《关于XX公路北段改造预收过路费的办法》,对车籍在本市市属七个区的各类机动车一次性预收过路费,对不缴纳者处以应交数一至二倍的罚款;并且取消车辆参加年审资格和不予办理牌照。对此,当地不少企业联名向国家经委递交了《关于是否应当支付“路费”的请示报告》。不久,国家经委会财政部和审计署联合向该市人民政府发出传真电报,重申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精神,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不得以市政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为名向企业摊派费用。而该市却以“人民城市人民建”为名,在企业己按月交纳养路费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之后,仍向企业加收车辆,“过路费”,并且通过企业的开户银行以政府名义强行扣收,对此做法,中央有关部门明确表态“实属不妥,应该尽快予以纠正”。但是半年多过去后,该市强收“过路费”,的做法仍然没有改变。这种通过各地政府部门颁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现象,在我国许多地区屡禁不绝,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案例分析题]分析强收“过路费”的做法是否属不当行政行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