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实务转基因产品报检转基因产品“转基因产品”是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转基因产品海关总署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一)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1.报检时,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2.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一)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3.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海关核查标识,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未标识的,不得进境。(一)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4.对列入于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1)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海关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2)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海关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一)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5.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海关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6.海关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一)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7.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1)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2)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一)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8.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