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行政复议大纲要求:重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决定难点:知识点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专门活动。2.特征:(1)行政复议的启动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2)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的性质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活动。(4)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决定的一种法律救济机制。知识点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关系: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也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别: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而进行的司法活动。职权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权。人民法院行使的是一种审判权或司法权。审理方式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审理的方式,有必要时才实行其他方式。行政诉讼一般实行开庭审理的方式,当事人双方都应到庭。法律效力不同除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外,行政复议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知识点三: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才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知识点四: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期限与方式(1)申请期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需要提出行政复议的,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2)申请方式。既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以口头方式申请。2.行政复议的参加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般为行政机关。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行政复议的管辖采用了“条块结合”的原则。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