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城乡规划许可的变更大纲要求:规划条件变更的程序和要求(掌握)建设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变更的程序和要求(掌握)重点: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变更程序、规划条件变更的审查要点和操作要求、规划与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程序、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的审查要点和操作要求知识点1: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的涵义1.规划许可变更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2.规划许可变更的涵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的严肃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也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各种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对已经做出的行政许可进行变更。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规划条件的变更;二是规划与设计方案的变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等)。知识点2: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变更程序(重要考点)1.《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条件作为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建设项目开发强度等多项规划指标,一般情况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相关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2.规划条件的变更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请——申请方式: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通过城乡规划公众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材料(7项):①《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②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⑤变更规划条件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