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品质量法引导案例产品质量责任的免责问题2008年5月,王女士来到朋友李某家做客,李某是某化妆品厂的销售人员。在王女士临走时,李某将一瓶“面部营养滋润露”化妆品送给了王女士,称是该厂研制出的新产品,对皮肤老化有很好的抑制作用,准备于6月份投放市场。王女士回家后,就开始使用该化妆品,使用后出现面部红肿、灼痒等不适感觉,随后出现面部皮肤脱皮等症状。于是王女士去医院检查,经诊断,系使用“面部营养滋润露”产生的过敏反应。于是王女士以“面部营养滋润露”质量不合格为由将该厂告上法庭,要求该化妆品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王女士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呢?我们将在这一章的学习中找到答案。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我国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规定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电力、煤气等虽然是无体物,也是工业产品,也应包括在内。第二,用于销售。因而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一、产品的含义第六章产品质量法二、产品质量的含义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产品的使用性能2.产品的安全性3.产品的可靠性4.产品的可维修性5.产品的经济性6.产品的时间性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的产品质量法特指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都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当然也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外,没有合法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