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第一节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轮换考点)大纲要求:2.1了解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服务的观点”,明确规定了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1952年9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从此,我国城市建设工作进入一个统一领导,按照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的新阶段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1954年6月,建工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时期(1958-1976年)1961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2011年)第一阶段:1977-1989年1978年3月,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成为新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第二阶段:1990-2000年1988年建设部在吉林市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首次提出了建立我国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第三阶段:在2007年10月28日的时候,《中华人2001-2011年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