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55章担保法章担保法本章引例小陈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问题](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引例分析:(1)这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5.1担保法概述5.1.1担保法的概念及特征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2)担保的特征(1)从属性(2)补充性(3)保障性参考案例5——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应负保证责任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因此无效,甲乙公司均有过错,各依过错承担责任;丙公司若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D丙公司仅向乙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此为单方允诺而非合同,故保证合同不成立[参考案例5——1]分析:C本题涉及对担保的从属性的理解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按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