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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26
合同
适用范围
分类
相对性
例外
基础班-马兆瑞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地位】重点章,所有题型均会涉及。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几乎每卷必有一道案例分析题。灵活性较强,通常会和物权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结合出题。重点考核考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本章的重点】本章共有 10 节, 重点是 4、5、6、9、10 节。
【本章的题量】4~5 题
【本章的分值】15~18 分
【本章的题型】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
本章教材变化
个别有删减和增加,但实质性内容没有变化。对考试影响不大。
本章考点详解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本节的重点:
1.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2.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知识点一】《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1. 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3.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4. 涉外合同的具体适用:
原创不易,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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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1) 一般情况:
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 特殊情况: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国的法律。
【知识点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
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民法典》 合同编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类似的规定。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区分的意义:
双务合同→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问题; 单务合同→不存在这些问题。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的意义:
诺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提示】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
★★【知识点三】合同的相对性及例外
表现
(一)主体的相对性:
1. 只有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 合同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1. 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
2. 当事人无权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义务
3. 权利和义务主要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三)责任的相对性(结合第四节履行规则):
1.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对性的例外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租赁合同)
《民法典》791 条、834 条(分包人与承包人的连带责任;分段承运人与总承运人的连带责任)